台湾韧体学会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本会名称为台湾韧体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 二 条 本会为依法设立、非以营利为目的之社会团体,本会之宗旨为联络韧体学术与工程人员,进行交流研讨,以普及韧体学理与技术,以韧体知识与实务,促进科学发展、工业转型与技术升级。
第 三 条 本会以全国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
第 四 条 本会会址设於主管机关所在地区,并得报经主管机关核准设分支机构。
前项分支机构组织简则,由理事会拟订,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后行之。
会址及分支机构之地址於设置及变更时,应函报主管机关核备。
第 五 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举办年度经常性之科学与工程韧体国际研讨会与实作展示。
二、举办科学与工程韧体之学术演讲、技术研讨。
三、联系并举办国际性韧体学术交流活动。
四、发行会务通讯刊物。
五、组织并发行国际期刊。
六、执行韧体研究计画。
七、推广韧体研发成果。
第 六 条 本会之主管机关为内政部。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章程所订宗旨、任务主要为教育部。目的事业应受各该事业主管机关之指导、监督。
第二章 会员
第 七 条 本会会员分下列四种:
一、个人会员: 凡是赞同本会宗旨、品行优良,具大专院校理、工、医、农、商、管理学院之学位(学士、硕士或博士)、或具韧体相关工作经验3年以上者。填写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并缴纳会费,为个人会员。
二、团体会员: 凡是赞同本会宗旨、具有或需要韧体技术之机构或团体,填写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并缴纳会费后,为团体会员。团体会员推派代表1人,以行使会员权利。
三、赞助会员: 对本会之工作推展,有具体贡献之团体或个人,经理事会审查通过,为赞助会员。
四、荣誉会员: 凡对科学或工程韧体有杰出成就者,由理事推荐,其杰出之成就,经理事会审查通过,为荣誉会员。
第 八 条 会员(会员代表)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与罢免权。每一会员(会员代表)为一权。
赞助会员、荣誉会员,无前项权利。
第 九 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决议及缴纳会费之义务。
第 十 条 会员(会员代表)有违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会员大会决议时,得经理事会决议,予以警告或停权处分,其危害团体情节重大者,得经会员大会决议予以除名。
会员未缴纳会费者,不得享有会员权利,连续二年未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会员经出会、退会或停权处分,如欲申请复会或复权时,除有正当理由经理事会审核通过者外,应缴清前所积欠之会费。
第 十一 条 会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为出会:
一、丧失会员资格者。
二、经会员大会决议除名者。
第 十二 条 会员得以书面叙明理由向本会声明退会,但应於一个月前告知。
第三章 组织及职权
第 十三 条 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会员代表)人数超过三百人以上时得分区比例选出会员代表,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任期3年,其名额及选举办法由理事会拟订,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后行之。
第 十四 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之职权如下:
一、订定与变更章程。
二、选举及罢免理事、监事。
三、议决入会费、常年会费、事业费及会员捐款之数额及方式。
四、议决年度工作计画、报告及预算、决算。
五、议决会员(会员代表)之除名处分。
六、议决财产之处分。
七、议决本会之解散。
八、议决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其他重大事项。
前项第八款重大事项之范围由理事会定之。
第 十五 条 本会置理事9人、监事3人,由会员(会员代表)选举之,分别成立理事会、监事会。
理事会得提出下届理事、监事候选人参考名单。
第 十六 条 理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审定会员(会员代表)之资格。
二、选举及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
三、议决理事、常务理事及理事长之辞职。
四、聘免工作人员。
五、拟订年度工作计画、报告及预算、决算。
六、其他应执行事项。
第 十七 条 理事会置常务理事2人,由理事互选之,并由理事就常务理事中选举1人为理事长。
理事长对内综理督导会务,对外代表本会,并担任会员大会、理事会主席。
理事长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常务理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时,由常务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
理事长、常务理事出缺时,应於1个月内补选之。
第 十八 条 监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监察理事会工作之执行。
二、审核年度决算。
三、选举及罢免常务监事。
四、议决监事及常务监事之辞职。
五、其他应监察事项。
第 十九 条 监事会置常务监事1人,由监事互选之,监察日常会务,并担任监事会主席。
常务监事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监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时,由监事互推1人代理之。
监事会主席(常务监事)出缺时应於1个月内补选之。
第 二十 条 理事、监事均为无给职,任期3年,连选得连任。理事长之连任,以1次为限。理事、监事之任期自召开本届第1次理事会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理事、监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即解任:
一、丧失会员(会员代表)资格者。
二、因故辞职经理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通过者。
三、被罢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权处分期间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条 本会置秘书长1人,承理事长之命处理本会事务,其他工作人员若干人,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聘免之,并报主管机关备查。
前项工作人员不得由理事监事担任。
工作人员权责及分层负责事项由理事会另定之。
第二十三条 本会得设各种委员会、小组或其他内部作业组织,其组织简则经理事会通过后施行,变更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会得由理事会聘请名誉理事长1人,名誉理事、顾问若干人,其聘期与理事、监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会议
第二十五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二种,由理事长召集,召集时除紧急事故之临时会议外应於15日前以书面通知之。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1次,临时会议於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经会员(会员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请求,或监事会函请召集时召开之。
本会办理法人登记后,临时会议经会员(会员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请求召开之。
第二十六条 会员(会员代表)不能亲自出席会员大会时,得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会员代表)代理,每一会员(会员代表)以代理1人为限。
第二十七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之决议,以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项之决议以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订定与变更。
二、会员(会员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监事之罢免。
四、财产之处分。
五、本会之解散。
六、其他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重大事项。
本会办理法人登记后,章程之变更以出席人数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书面之同意行之。
本会之解散,得随时以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可决议解散之。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6个月召开1次,监事会每6个月召开1次,必要时得召开联席会议或临时会议。
前项会议召集时除临时会议外,应於7日前以书面通知,会议之决议,各以理事、监事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条 理事应出席理事会议,监事应出席监事会议,理事会、监事会不得委托出席:理事、监事连续2次无故缺席理事会、监事会者,视同辞职。
第三十 条 本会经会员大会同意,得设置会士与院士之专家谘询与专业决策会议,辅助各类活动、学术会议、与工业研讨。会士与院士荣衔得无限连续,以为本会终身顾问。
第三十一条 会士遴选办法如下:
一,会士候选人之资格:
(一)对韧体学术或工业,在质或量上,有卓越贡献者。
(二) 其研究独具特色,有机会改变世界者。
(三) 对於韧体教育,有卓越贡献者。
(四) 以韧体为关键技术,成功开创新事业者。
(五) 对於台湾韧体学会,有实质贡献者。
二,经本会院士会议推荐,得成为会士候选人。
三,会士候选人应填申请表单,并检附有利审查之个人资
料,送本会之会士遴选委员会审查。
四,本会为办理候选人之初审作业,特延聘历届会士组成「台湾韧体学会会士遴选委员会」,负责初审作业。遴选委员会提出评选意见,由本会院士会议投票表决,经过出席院士之三分之二同意后,始获选为会士。
五,会士遴选,无适当人选时得从缺。每年举办颁授典
礼,会士专题演讲与会士聚餐。
六,第一届会士产生方式系由本会理监事联席会,推举一
至三人。
七,本遴选办法经本会会员大会通过后,自颁布日施行。
第三十二条 院士遴选办法如下:
一,每五年遴选『院士』一次。院士荣衔得无限连续,为本会以下业务之规划、终身顾问或监督:
(一) 各项竞赛与证照颁发之审查。
(二) 国内与国际学术会议之举辨。
(三) 国内与国际工业展览之准备。
(四)国际会议大会演讲者之邀请。
(五)主题演讲与授课名单之决定。
(六)会士与院士之提名与审议。
(七)研究计画与奖学金之审查。
(八)本会发行之期刊与专书之编辑。
(九)国际相关组织之桥接。
二,本会院士会议参酌以下条件,推荐院士候选人:
(一),为本会会士,具相当任期者。
(二),对韧体学术或工业,有国际知名贡献者。
(三),韧体研究独具特色,有机会改变台湾工业或国防
现状者。
(四),深根韧体人才培育,备受学子推崇者。
(五),推广韧体技术於台湾工业,有具体贡献者。
(六),韧体技术开创新事业者,具显著成功案例者。
(七),规划与执行工业或国防重要韧体政策者。
(八),具卓越组织能力,可大大扩展韧体学术或工业
者。
(九),其他具韧体相关实质贡献,比如大型捐款台湾韧
体学会者。
三,院士候选人应填申请表单,并检附审查资料,送本会
之院士会议审查。
四,本会院士会议之成员为历届院士,定期举辨院士会议
与聚餐。
五,院士遴选,无适当人选时得从缺。
六,第一届院士会议成员,由本会理监事约聘中研院工程
院士三人,任期十年。
七,本遴选办法经本会院士会议通过,理监事联席会颁布
后,当日施行。
第五章 经费及会计
第 三十三 条 本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入会费:新台币1500元,於会员入会时缴纳。
二、常年会费:新台币500元。
三、事业费。
四、会员捐款。
五、委托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计年度以历年为准,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十五条 本会每年於会计年度开始前2个月由理事会编造年度工作计画、收支预算表、员工待遇表,提会员大会通过(会员大会因故未能如期召开者,先提理监事联席会议通过),於会计年度开始前报主管机关核备。并於会计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由理事会编造年度工作报告、收支决算表、现金出纳表、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及基金收支表,送监事会审核后,造具审核意见书送还理事会,提会员大会通过,於3月底前报主管机关核备(会员大会未能如期召开者,先报主管机关)。
第三十六条 本会於解散后,剩余财产归属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团体或主管机关指定之机关团体所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未规定事项,悉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经主管机关核备后施行,变更时亦同。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本会106年12月03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报经内政部107年01月31日台内团字第1060090428号函准予备查。
[注:本条载明通过章程之会员大会、日期、届次及内政部核备之日期、文号]